不能用借款抵消工資
發佈: u91汽車借款|借款 2011-2-22 15:34:38 | 分類:借款 | 點擊:
李某在一家化工公司從事技術工作, 月工資爲3000元。2010年5月,李某因結婚急需用錢,向公司借了3萬元借款。2010年8月,公司開始對李某的工資改按每月1000元發放。李某認爲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後提出了辭職,并向勞動争議仲裁部門提出了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1萬餘元。
仲裁庭審中,公司答辯稱,公司之所以改按每月1000元給李某發放工資,是用李某的借款沖抵他的工資,是正常行使抵消權。借款人洽桃園復華
仲裁委審理後認爲,工資是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後,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是保障勞動者正常生活的物質基礎,屬于勞動法調整的範疇;而借款實質上是民事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屬于民法的調整範圍。兩者在法律屬性上有著根本的不同,公司在未經李某同意的情況下不能随意行使抵消借款權,故對公司的辯稱不予采納。最終,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李某工資1萬元。借款人洽桃園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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