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欠款尚未到期 能否起訴借款人
發佈: u91汽車借款|借款 2010/12/14 下午 03:55:00 | 分類:借款 | 點擊:
問:2006年9月,高某借給劉某10萬元錢,劉某寫給高某一張欠條,約定在2006年10月、12月和2007年2月分三次還清其所欠借款,如果不能按期還錢,則按每天1%的比例計算違約金,劉某的父親在欠條上簽了“保證人劉××”字樣。但劉某至今未歸還欠錢。請問:高某能起訴劉某,要求他歸還10萬元嗎?高某可以把劉某的父親也作爲被告嗎?借款人洽桃園復華
答:劉某未按照約定歸還已經到期的借款,對此劉某已經構成違約。這一違約行爲還表明,他将不會履行約定的第三期還款義務,因此,高某有權根據《合同法》第94條和第108條起訴劉某,要求其提前還款,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劉某的父親在欠條上簽名爲“保證人劉××”。根據法律規定,應該認定劉某的父親是該筆借款的保證人。借款人洽桃園復華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分爲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如果保證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确,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方式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劉某的父親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劉某不歸還到期債務的情況下,高某可以要求劉某歸還,也可以要求劉某的父親歸還。也就是說,高某可以把劉某的父親作爲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訴。
起訴時高某應該慎重計算違約金,因爲我國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是補足性的,不是懲罰性的。也就是說,一個人不能因爲其他人的違約行爲而得益。在訴訟中,法院有權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整違約金的數額,如果起訴的違約金過高,可能會付出一些額外的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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