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稱借款系賭資而拒絕償還
被告王大江于2008年3月份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2008年4月18日爲原告出具借條一份,承諾于2008年5月18日之前還清。此款到期後經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一紙訴狀将被告王大江、劉芬訴上法庭。要求二被告給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借款人洽桃園復華
近日,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審理判決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依法判處被告王大江、劉芬償付原告趙國借款50000元,扣除已給付1500元,還應償還48500元,此款于本判決書生效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被告王大江與被告劉芬系夫妻關系。借款人洽桃園復華
庭審中,被告王大江辯稱此筆借款系其向原告借的賭資,經被告王大江申請,其證人賈軍出庭作證,欲證明原告設賭局的事實。賈軍當庭陳述:2008年在今日陽光賭博,我在那看熱鬧,我聽被告王大江說是原告趙國拿的錢設的賭局,好像是拿了4、5萬元。但原告認爲該證人所述不屬實,系其編造。
經審理法院認爲,原告主張二被告欠其借款50000元,有被告王大江爲其出據的借條一份爲證,原、被告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确,事實清楚,證據确鑿。由于被告沒有積極償還借款,導緻此起糾紛的發生,被告應承擔此起糾紛的全部責任。庭審中,被告王大江主張曾在2010年2月7日給原告彙款1500元,原告趙國認爲此彙款系被告的還款,故此款1500元應從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被告王大江主張此筆借款系其向原告借的賭資,但對該主張其未向法院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實,其證人賈軍隻是聽被告王大江所說,并沒有親眼看到被告王大江向原告趙國借款并利用該借款設賭局情況,故對該證人證言不予以采信。綜上對被告王大江的主張本院不予認可。被告劉芬主張對其丈夫在外借款情況不明,且沒有用于家庭生活,對此筆借款不承擔償還責任,法院認爲,二被告系夫妻關系,債權人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且庭審中被告劉芬雖然主張此借款沒有用于家庭生活,應系被告王大江個人債務,但當庭未提供證據證實借款時被告王大江與原告趙國約定此筆債務爲其個人債務或借款時被告王大江已經告知原告其與被告劉芬之間有夫妻财産各自獨立的約定,故對其主張依法不予認可。對原告趙國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50000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故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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